京残发〔2016〕57号
各区残联、财政局、卫生计生委:
现将《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8月1日
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工作,帮助残疾人补偿功能,促进残疾人更加便利参与社会生活,实现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内容包括:需求调查,信息咨询,评估适配,购买、租赁补贴,使用指导,个性化改造,借用、展示、体验,回收利用,创新研发,监督管理等。
第三条 坚持保基本、全覆盖,公益性和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运用信息化手段,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个性化、便利化辅助器具服务。
第四条 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工作实行“三级管理,四级服务”。
(一)市残联负责规划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服务管理制度。
(二)区和街道(乡镇)残联负责本辖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工作。
(三)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负责全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的技术指导与组织实施工作,开展辅助器具市级评估、技术培训、适配定制和展示、体验等服务,指导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工作。
(四)建立区级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组织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的展示、体验、评估、定制和使用指导工作,承担基层辅助器具工作人员培训任务。
(五)街道(乡镇)依托残疾人“温馨家园”等场所建立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站,承担辅助器具需求调查、初级评估、借用租赁、使用指导和服务回访等工作。
(六)社区(村)应开展辅助器具需求调查、政策宣传、协助残疾人申请辅助器具和转介服务等工作。鼓励有条件的社区(村)建立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站(点)。
第五条 建立“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综合服务管理网”,公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与管理相关信息,提供辅助器具产品信息、服务需求登记和网上申请、审批等服务。
第六条 市残联根据残疾人购买(租赁)需求,分类制定《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目录》(以下简称《补贴目录》),规定辅助器具类型、适用人群、补贴标准、使用年限和评估要求等。
第七条 市、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组织开展辅助器具回收再利用服务工作。回收再利用的辅助器具经专业检测合格后,可用于二手市场销售、租赁和借用服务。
第八条残疾人申请《补贴目录》规定有评估要求的辅助器具,应到市残联指定的残疾人辅助器具评估机构接受评估,按评估意见购买(租赁)辅助器具。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专家库,为本区评估机构提供医疗技术支持。
第九条 残疾人在市残联认定的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简称定点服务机构)购买(租赁)《补贴目录》中辅助器具,可按规定比例享受补贴。
定点服务机构专业人员应参加市残联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十条 补贴范围与标准
(一)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购买(租赁)相应《补贴目录》内的辅助器具,按所购买(租赁)辅助器具对应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所购辅助器具价格低于补贴标准50%的,按实际价格给予100%补贴。
(二)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残疾人,购买(租赁)相应《补贴目录》内的辅助器具,按所购买(租赁)辅助器具对应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所购辅助器具价格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价格给予100%补贴:
1. 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含享受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的残疾人);
2. 持有“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残疾人;
3. 处于劳动年龄内,未享受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待遇的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残疾人;
4. 不满16周岁残疾儿童少年;
5. 年满16周岁的在校残疾学生。
第十一条 申请与审批
残疾人(或代办人)提交《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申请审批表》,经街道(乡镇)残联审核、机构评估后,区残联审批。
区残联按规定给予相应补贴。
第十二条 建立和落实辅助器具购买(租赁)补贴备案审核制度。通过审批的残疾人购买(租赁)辅助器具后,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应在规定时日内,向区残联备案报送辅助器具购买(租赁)付费和配送交接凭证。
区残联应在规定时间内安排基层残联工作人员入户核实,掌握残疾人所购买(租赁)辅具的适配服务和使用信息。
第十三条 鼓励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研发工作。市和区通过适当方式支持高校、科研机构、社会企业、个人推进辅助器具的创新研发。
第十四条残疾人辅助器具购买(租赁)补贴、适配评估服务、研发创新等经费,由区级财政负担,纳入年度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其中适配评估服务预算,按照不低于年度购买(租赁)补贴预算的15%安排。研发创新工作经费预算,以市级为主安排,各区结合情况适当安排,纳入市区两级残联的年度部门预算据实申报。
第十五条 建立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诚信系统。对冒领、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残疾人,追回已享受的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资金,违规行为纳入个人诚信记录。对提供虚假评估报告的残疾人辅助器具评估机构,按规定予以处理;对未按入围规定进行辅助器具销售、租赁、回收利用等活动的服务机构,取消服务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对本办法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残联、财政和卫生计生部门应按职尽责,严格把关,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市残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工作的配套实施细则。《补贴目录》和各类服务机构名单定期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已享受《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暂行办法》(民发〔2013〕15号),《北京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京人社工发〔2011〕376号)政策的残疾人,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由市残联负责解释。《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0〕48号),同时废止。